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以及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四)《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八)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九)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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