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以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公司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进行持续和完整披露,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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