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合并报表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 合并报表子公司不得进行相关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一个年度董事会间隔期间内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的循环额度余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含20%)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风控部:为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对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联系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更新预测数据,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财务中心根据需求金额、期限等因素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整理输出签约方案。
3、分级审批: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负责审核签约方案,单笔交易额低于500万美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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