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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8:47:16 股吧网页版
新北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等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使公司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相关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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