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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8:47:16 股吧网页版
新北洋:《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总经理工作细则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决议,诚信勤勉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七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
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
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
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1、与董事长合议决定每个合同标的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在董
事长的授权下,对外签署合同标的不足 100 万元的采购合同;

2、与董事长合议决定每个合同标的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在董
事长的授权下,对外签署合同标的不足 3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3、与董事长合议决定每个合同标的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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