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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0 18:33:21 股吧网页版
宏桥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1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 4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 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7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5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记录和保管制度 ...... 16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 16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7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及制度 ...... 18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18
第十二章 针对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18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 19
第十四章 附则 ......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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