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 1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调整...... 2
第四章 薪酬结构...... 3
第五章 绩效考核...... 3
第六章 薪酬发放...... 4
第七章 止付追索...... 4
第八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公正、客观、科学、规范地评价其业绩,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效益为出发点,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契合;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止付及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制定,方案应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调整
第九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效益决定增长范围、效率调节增长幅度、水平调控增长目标”等原则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包括: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公司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将保障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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