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1
第三章 处罚...... 5
第四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亦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亦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手续,每季度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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