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3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1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2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3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5
第六章 奖惩...... 7
第七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设内审部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经理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经理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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