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
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等情况。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有关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权力机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交接相关文件。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交接。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并向公司及时报告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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