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七条 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结构
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由公司直接委派或者聘任董事(或者执行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下同)、监事会(或监事,如有,下同)。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分等股东权利。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及职责。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选聘方式和职责权限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依法行使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并履行相应职责;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时,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三)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四)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五)保证子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 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公司有义务帮助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
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抄送证券与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提供财务资助、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的权限范围,应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超过子公司权限范围的,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需要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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