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 50%或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此范围的,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备案。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管理职责,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与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包括营销部门、财务中心、审计部)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
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日常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一)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方案,并报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营销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财务中心根据预测结果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规划。
(二)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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