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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36:01 股吧网页版
双箭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上述程序,由董事长予以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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