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法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同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一),外部单位或个人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签订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承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保密提示函(样式)
: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方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方作如下提示:
1.贵方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方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方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
4.贵方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方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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