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60 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东山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袁永刚、袁永峰以现金方式认购东山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30%股份事宜所编制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东山精密、公司、上市公司、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 指 袁永刚、袁永峰
本次发行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袁永刚、袁永峰发行股
票的行为
本次收购 指 袁永刚、袁永峰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
125,693,822 股(含本数)
《预案》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
《发行方案》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
《发行报告书》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认购协议》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永刚袁永峰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