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
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
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其姓名、职务、身份证
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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