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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9:00:43 股吧网页版
东山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完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四条 董事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
出建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参加股东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签订重大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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