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
行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专业资格的
会计专业人士),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至少有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
(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
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
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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