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获得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执行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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