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
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
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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