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
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非执行董事,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有 1 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至少有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
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
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其他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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