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
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东山精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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