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
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
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若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若委员与
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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