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和《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
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三)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要
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
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
(长期股权)投资作出决定,应报公司依其投资权限逐层进行
审批。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向董事会汇报投资项目进
展等情况,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
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
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
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证券部应依据
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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