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二)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四)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提名权
(一)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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