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2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及管理团队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6 年 3 月 7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
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曙”)、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体资产公司”)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以下简称“团队代表”)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2、同日,团队代表与公司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共同签署了《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3、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一致行动方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94,840,838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21.1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9%1。
4、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
2021年3月,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肥建曙和集体资产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合肥建曙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日(2021年3月29日)起18个月内,双方对其各自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或其各自提名并当选的董事行使董事权利达成相关一致行动安排,该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
2022年9月8日,合肥建曙、集体资产公司与公司团队代表签署了《一致行1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数。
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
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
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42个月。该协议签署后合肥建曙与集体资
产公司于2021年3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动终止。同日团队代表与公司部
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孙铁朋、金波、周任重、霍霆、王琛、代丽丽共同签
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徐凤英、孙铁朋、金波、周
任重、霍霆、王琛、代丽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740,700股(占签署时公
司总股本的0.13%)授权给团队代表,由团队代表单独一方或共同地作为拟授权
股份排他性的代理人,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的股东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为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2026年3
月7日,合肥建曙、集体资产公司与公司团队代表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
议约定,自协议生效日起,各方在公司股东会、目前及未来任何时间设立的董
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
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意见为准。同日,为凝心聚力,提高
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共同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团队代表张德
强、严若媛与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
周任重共同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徐凤英、杨玉
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64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授权股份明细见附件)授权给团队代表,由团队
代表单独一方或共同地作为拟授权股份排他性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的股
东权利。
二、一致行动方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协议签署前 本次协议签署后
股东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 占总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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