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林志)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担任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林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具备中国律师资格。曾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及裁判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北京广安控股集团外部董事、西安西部新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独立 本报告期 现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列席
董事 应参加董 出席 式参加次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股东
姓名 事会次数 次数 数 加会议 会
林志 16 6 10 0 0 否 5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6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会,本人均按时出席。在会
议召开前及会议期间,能够与公司积极沟通,及时获取会议资料等相关信息,并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依法履行职责,审慎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召集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对《关于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人作为第七届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成员,2025 年度参加第七届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 1 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战略事项的审议,对公司《关于签署<昆山全球新型显示产业创新中心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 年度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6次,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和《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止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核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工业区中水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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