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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新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存量资金管理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收益增值型产品。公司理财产品不包括银行定期存款、证券投资(含股票、债券)和对外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由总裁决策,并经董事长批准。

(四)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进行审批和决策。

第七条 财务部(资金)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 公司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董事长(或其授权总裁)、董事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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