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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新亚: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总裁工作行为,保证总裁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裁(总经理)一名,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设置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和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总经理)、常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细则;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拟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证券或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审议;

(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并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公司拟订立的合同、协议或对外报送的文件等;

(十一)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其他融资事项时,如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的,由总裁审议批准;

(十二)公司拟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百分之十的,由总裁审议批准;

(十三)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裁决策,并经董事长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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