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祉莹)
本人作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自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自身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连任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要求,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李祉莹女士,女,1979 年 4 月出生,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力
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民商法律咨询网首席咨询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佳兆业健康集团(00876.HK)独立董事,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就任职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
报告如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不属于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本人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不属于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本人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属于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本人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亦不属于在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本人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综上所述,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中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5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 10 次,股东会 5 次(含 1
次年度股东会,4 次临时股东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 10 次,股东会 5 次,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一)报告期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出席股东
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两次未亲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自参加董
事会会议
李祉莹 10 2 8 0 否 5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召开了 1
次会议,审议通过 2 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委员会 2025 年第一 2025 年 03 月 26 日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次会议
2、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了 5 次会议,
审议通过 18 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沟通函》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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