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的管理,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且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已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原则上响应时间不少于 10 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对符合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意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形成肯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决定,批准同意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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