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包括董事长,但不包括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三)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四)基本薪酬按照职系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五)绩效薪酬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的结果和等级确定,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等多方面。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六)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八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方案。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董事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制度相脱钩。
第十七条 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情况,本制度应及时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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