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长远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非
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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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季发放。独
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按照其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薪酬方案执行。未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其行使董事职责所需要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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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绩
效薪酬在绩效考评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扣除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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