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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20:15:42 股吧网页版
北京利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4、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降低工资标准;

3、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4、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稽核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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