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
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各子公司各类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五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需要申请部门印
章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印章刻制申请,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根
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刻制。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1、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司董事长批准;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由子公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司总裁审批;
2、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3、公司各职能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总裁批准。
第七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或用章部门应严格按照印章刻制备案程序,到当地公安
机关领取刻章卡,并进行备案。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综合办公室(子公司行政部门)应留下印模,发布
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由使用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领取。公司综合办公室(子公司行政部门)应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印模及相关启用文件归档。
第三章 印章保管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印章管理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
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分开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由用章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及子公司印章由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专人保管。公司综合办公室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
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综合办公室(子公司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印章专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
人员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上缴印章并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后方可离职,不得将其所保管的印章私自转交他人。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须按公司的审批规定审批后方可用章。公司各类印章
的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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