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设计总体原则:基础薪酬+超额利润(或净利润)比例提成。
基础薪酬:原则上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的平均薪酬为基础薪酬。
超额利润:原则上以上年度净利润为当年度净利润目标值,当年度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超额部分。董事会可根据行业状况与公司实际情况对当年净利润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净利润: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当年净利润的 20%。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范围(以下简称“适用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管理人员);
(三)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管理层确认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条 适用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各子公司经营业绩和分管工作完成情况,结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五条 适用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分配重点向以利润为中心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倾斜;
(四)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五)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六)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负责审议公司董监高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董监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并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是对中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九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长与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挂钩,其薪酬构成为:基薪+超额利润(或净利润)比例提成;
公司董事同时兼任中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本制度第六章“中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的中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公司董事不兼任高级或中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不低于 9.6 万元人民币(含税)。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总裁与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挂钩,其薪酬构成为:基薪+超额利润(或净利润)比例提成,并适用绩效考核,重点考核营业收入、净利润、回款率、安全、环保、基建项目、创新等经营指标,基薪按月发放;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部长、人力资源总监实行年薪制并适用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本制度第四章“中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的中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公司有权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随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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