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6、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6、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9、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3、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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