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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8:27:23 股吧网页版
力生制药: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委员三名,实际参加的委员三名。全体委员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规定,并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8.76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016股。

二、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情形、
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暨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标准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12月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74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魏东芝 段 爽 张梅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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