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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4 20:04:20 股吧网页版
力生制药:渤海证券关于力生制药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力生制药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力生制药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371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4,6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45 元。截至 2010 年 4 月 16 日止,公司共募
集资金 2,07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2,301,336.76 元,募集资金净额2,007,698,663.24 元。

截止 2010 年 4 月 16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中瑞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 09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2,028,772,983.37
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
币 100,698,643.01 元;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
间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1,926,012,795.36 元 ; 本 年 度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2,061,545.00 元 。 截 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募 集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币
874,245,681.73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
理制度”),并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鞍山西道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与渤海证券及上述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根据公司与渤海证券及上述三家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渤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010 年 8 月 30 日,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 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人民币 16,248 万元用于投资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化制药”)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专户集中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生化制药、渤海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 23 价肺炎球菌多
糖疫苗项目的议案》,该议案于 2021 年 2 月 5 日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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