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本人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请予审查。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梅,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执业资格。历任天津市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和所长。现任天津市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和主任会计师,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
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计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2次;召开股东会5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分别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积极参与了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沟通及监督工作,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势。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5年3月19日,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关于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年度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2025年8月20日,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专项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医药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意见
四、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5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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