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自身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人民币 0.1 元,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