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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6:34 股吧网页版
梦洁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担保的安全性、收益性,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下属部门、机构和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董事会(或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
员)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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