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内部审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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