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总经理的职权、经理人员的责任、总经理办公会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 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 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各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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