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和《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避免虚假市场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所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或按照联交所的规定对拟披露的信息作出披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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