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6 月 9 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5 年 6 月 10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
券时报》上发布了《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等内容。
2025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
司董事长王新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 6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83,759,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41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5年6月23日当天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9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475,1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969%。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审议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 12 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85,031,8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5%;反对
159,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41,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65%;反对159,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01%;弃权 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34%。
2. 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85,024,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63%;反对
159,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8%;弃权 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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