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候选人意见,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在保障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送达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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