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部,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
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八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
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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