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财务管理部,由公司总会计师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金融服务风险,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 金融服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服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
责金融服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证券事务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3.工作小组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服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金融服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工作。金融服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2.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信息,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3.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服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服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建立金融服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以定期和临
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1.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服务风险评估报告。
2.在发生金融服务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充分了解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8.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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