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3 月 26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6 年 3 月 28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
券时报》上发布了《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等内容。
2026 年 4 月 17 日 14:30 时,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长王新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183,037,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47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与截止 2026 年 4 月 9 日当天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348,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82%。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审议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 5 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88,885,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8%;反对 4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1%;弃权 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53,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071%;反对 4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77%;弃权 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2%。
2. 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87,700,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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